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内容繁杂,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很多,复习起来比较困难。为此233网校对重要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整理编写了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助到备考的同学们!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历年考题在4分左右)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权利,债务=义务
债权和债务是相对而言的。债权的相对性包括: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例题:【2018】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D.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
【答案】A
【解析】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A正确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故B错。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故C错。
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故D错。
二、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约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 (法定)→ 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定) → 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实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如:见义勇为)
不当得利(法定) →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行为。
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
有其他责任人的,可追偿 | |
倒塌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有其他责任人的,可追偿 | |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的 | 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抛掷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例题:【2017-无因管理】甲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乙供应商的贷款支付给了丙供应商。关于这笔贷款的返还,丙与甲之间债的产生根据属于( )。
A.不当得利
B.侵权
C.合同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接下来,可以通过以下这些历年真题来检验一下自己对这部分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这个知识点每年考题都有类似点,一通百通。
1、【2018-侵权】某工程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相邻小区居民的休息,小区居民与该工程施工企业谈判,要求其停止夜间施工,并给予赔偿。该施工企业与小区居民之间债发生的根据是( )。
A.侵权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合同
2、【2017-侵权】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2019-侵权】某施工现场围挡倒塌造成路上行人腿部骨折,应当由( )承担连带责任。
A.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C.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
D.道路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