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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20-03-25 00:00:00

本文打卡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并配有课后习题,每天花10分钟学习。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抵押权考点)

2、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抵押权考点)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得,诉讼。

2、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三、留置权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配套习题】

1. 【单选题】下列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A. 买卖合同

B. 运输合同

C. 借款合同

D. 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 【单选题】关于抵押实现的说法,正确有是()。

A. 抵押物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B.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C.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后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

D.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上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多选题】跟进《物权法》,下列各项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A. 交通运输工具

B. 建筑物

C. 生产设备、原材料

D. 正在建造的船舶

E. 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B,E

参考解析: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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