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其中填空型选择题在历年真题中经常对有关于数字以及时间类的考点进行命题考核,该部分属于较简单的一类,其分数是比较容易拿的。但是,如果遗漏没有看到相关知识点,也是容易失分的,再则对数字的考核,没什么逻辑推理可言,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便于考生记忆,233网校对法规科目中相较而言重要的时间数字型考点,依据考试用书的排版顺序,按章节进行提炼汇编。
以下是第一至第三章的时间数字型考点干货笔记,涉及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发承包法律制度。
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篇
1、营利法人的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不动产物权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动产物权生效:自交付时发生
3、专利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于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6个月的宽展期
5、著作权保护期:50年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7、抵押权设立:自登记时;抵押权生效:自合同成立时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起始】-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终止】-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
注: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二部分 施工许可篇
1、施工许可证
开工: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
延期:2次(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否则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
恢复施工:应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核验施工许可证
2、开工报告
开工:6个月内
超期:应当重新办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5年
届满延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
资质被撤回再申请:撤回后3个月内,低于原等级同类别(限)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申请:需先继续教育
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有效期3年
变更手续(变更聘用企业):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申请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选),不予注册:
(1)按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算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不满3年的;
(2)按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起算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的;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
6、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告并进行网上变更
第三部分 发承包篇
1、必须招标的范围
同时具备范围+规模两个条件才必须招标 | |
项目范围 | 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 1)施工≥400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多项采购,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
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起算: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5、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7、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8、专家组成员: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9、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
10、投标保证金
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80万
退还: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含利息)
11、中标候选人
公式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
提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答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3、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
1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5、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
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16、可依法限制施工单位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一般情形:
(1)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2)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
17、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起算
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18、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