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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汇总!2020年一建《法规》新增43处关键句(下)

作者:233网校 2020-06-02 14:00:00

2020版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用书整体变动约为10%。新增内容较多,小部分内容略有删减或修订调整。以下内容为新版考试用书新增、修订内容中相较而言可考概率较高、比较重要的关键句或段落。因篇幅较长分为上、下两篇分别介绍,以下为下篇序号23~序号43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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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建市〔2017〕241号

24、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25、《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26、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7、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28、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黒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29、《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3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合同法》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資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建法规〔2019〕6号

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36、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38、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释〔2018〕12号

39、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4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41、人民法院査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
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釆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法释〔2018〕15号

42、仲裁三项基本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二)排除法院管辖制度;(三)一裁终局制度。

43、仲裁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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