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全书共包含8章37节内容,对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承发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环保和节约能源及文物保护、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进行编写与阐述。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中的关键考点历年考题重复率较高。本篇以233网校陈印老师授课中强调的重要考点为基础,结合历年真题考核特点,归纳编写了必背考点系列,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本文为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必背考点系列,这个章节历年考题分值在18分左右,考题难度较大,在复习的时候,需做到理解与记忆并重。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8分)
第三节 仲裁制度
1、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仲裁协议的规定
4、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5、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三项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6、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7、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8、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9、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0、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2/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12、仲裁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1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1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 仲裁裁决的执行
15、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6、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7、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8、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19、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