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全书共包含8章37节内容,对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承发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环保和节约能源及文物保护、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进行编写与阐述。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中的关键考点历年考题重复率较高。本篇以233网校陈印老师授课中强调的重要考点为基础,结合历年真题考核特点,归纳编写了必背考点系列,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本文为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必背考点系列,这个章节历年考题分值在18分左右,考题难度较大,在复习的时候,需做到理解与记忆并重。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8分)
第四节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4、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5、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6、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 和解的规定
7、诉讼中的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可以就全部,也可以就诉讼的个别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
8、仲裁执行中的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9、仲裁中的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