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中,有大量关于时间、金额、人数等的数字型知识点,这部分考点多为定性规定,不好理解,复习的时候特别容易混淆,唯一的办法就是多看多背,加深印象。233网校特梳理了一建《工程法规》2020新教材中的重要数字型考点,并进行了汇总,方便考生们记忆并掌握!推荐收藏起来,平时多看多记,考前可再复习巩固!
这部分内容很多,故将其拆分为上、中、下三个篇章进行整理和发布,本文为重要数字型考点上篇(第一章~第三章)。
编辑推荐:
第一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4、著作权的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6、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八节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7、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第十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8、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9、《消防法》的规定【2020改动】
《消防法》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1)符合条件的申请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2)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3)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9、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1、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2、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3、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资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5、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6、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7、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8、对有“挂证”等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清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2020新增】
19、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0、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1、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标准,缺一不可)
1、必须招标的范围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5、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6、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7、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9、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5、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节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36、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020改动】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37、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38、《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20新增】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