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中,有大量关于时间、金额、人数等的数字型知识点,这部分考点多为定性规定,不好理解,复习的时候特别容易混淆,唯一的办法就是多看多背,加深印象。233网校特梳理了一建《工程法规》2020新教材中的重要数字型考点,并进行了汇总,方便考生们记忆并掌握!推荐收藏起来,平时多看多记,考前可再复习巩固!
这部分内容很多,故将其拆分为上、中、下三个篇章进行整理和发布,本文为重要数字型考点上篇(第四章~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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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39、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0、法定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第二节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4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4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4、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7、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
4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其他。
49、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50、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5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53、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毎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54、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55、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一般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6、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58、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节 相关合同制度
60、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一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6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间段;“夜间”指22:00之间指次日6:00之间的时间段。
6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64、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65、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66、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67、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第二节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68、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69、临时用地指标: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第三节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70、《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节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7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3年
(2)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3)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2、建筑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3、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的要求:
74、总承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的要求:
75、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的要求:
76、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7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9、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80、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8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82、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 (含1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8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8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8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9、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90、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四节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9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9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9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五节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9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98、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