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历年考题重复率高,题型为客观题,针对这些特点,233网校采用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一建《工程法规》关键考点总结系列,方便考生们复习背诵之用。本文为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48个考点总结,本章历年分值在30分左右,推荐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的主体、表现形式
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税率、税收征管;(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
3、法的效力层级
(1)
(2)特殊情况
3、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特点:①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义务关系。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③主要是财产关系。④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5、法人分为三类:①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③特别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6、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7、施工企业设立的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8、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1)委托代理:①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②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③代理人有数人的,应共同行使代理权。④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⑤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属于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9、招标、材料设备采购以及诉讼活动可以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10、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1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情况紧急,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
12、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①自始未经授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已终止。
1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如果予以追认,转为有权代理;不予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失。
14、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本人承担责任法律后果。
15、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②相对人故意行为: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③违法代理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
17、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①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③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②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19、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①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应当申请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
20、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合同包括: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的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21、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2、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3、建筑物侵权
24、无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如:见义勇为)
25、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26、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7、知识产权侵权赔偿:①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③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④以上方法均不能确定的,法院酌情判决。赔偿数额应当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8、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9、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②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0、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①国家机关(国际贷款转贷除外)。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1、担保范围与期间
32、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3、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34、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5、定金: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②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③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
36、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37、财产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38、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等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39、保险期限:①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②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③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4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41、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4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4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4、不得抵扣的销项税额: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45、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①捕捞、养殖渔船;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③警用车船;④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⑤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46、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47、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8、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