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历年考题重复率高,题型为客观题,针对这些特点,233网校采用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一建《工程法规》关键考点总结系列,方便考生们复习背诵之用。本文为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65个考点总结,本章历年分值在18分左右。本章难度较大,可多听两遍课程加深理解。推荐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纠纷分为民事纠纷(民~民)和行政纠纷(民~官)。
2、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
3、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4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4、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7、仲裁的基本特点:①自愿性;②专业性;③独立性;④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⑤快捷性(一裁终局);⑥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8、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则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
9、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1、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特殊、专属)、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12、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3、被告住所地的规定:①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在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④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5、协议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6、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1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18、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9、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0、证据的种类(8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2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2、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3、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4、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5、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①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③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7、诉讼时效期间
28、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新增】
29、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0、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1、诉讼时效中止,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②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2、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2020新增】
33、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4、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④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35、开庭审理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3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2020新增】
37、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③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39、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4个例外:①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②据以作出原判决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4)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4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2020新增】
42、仲裁制度:①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以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②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③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仲裁协议应具有3项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45、仲裁审理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2020新增】
46、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4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020改动】
48、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9、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①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50、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1、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①当事人自愿原则;②当事人平等原则;③合法原则;④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5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5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54、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55、诉讼中的和解:①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可以就全部,也可以就诉讼的个别问题达成和解协议。②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
56、执行中的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7、仲裁中的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58、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和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59、行政强制的设定:①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③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6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4、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65、一般地域管辖: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