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历年考题重复率高,题型为客观题,针对这些特点,233网校采用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一建《工程法规》关键考点总结系列,方便考生们复习背诵之用。本文为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37个考点总结,本章历年分值在20分左右。推荐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强制性、必须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2、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
3、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
4、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5、团体标准是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①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②不得与国家产业政策抵触;③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6、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7、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①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实施监督。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实施监督。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施监督。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实施监督。
8、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9、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1、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样比例不得低于技术标准中规定取样数量的30%。
13、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其他。(承重、水泥、防水)
1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6、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1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负责返修,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8、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①应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②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③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④将施工图设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⑤属于强制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⑦由建设单位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⑧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9、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①监理业务不得转包;②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回避;③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⑤监理形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20、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5个条件:①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2、档案资料: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③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2020改动】
23、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5、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需保密的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分期验收。
26、节能验收:①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②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27、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验收的情形(验收条件不具备,不得组织):①未完成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
28、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节能验收的(验收有问题,重新组织):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桯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2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0、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的,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3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2、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的文件:①竣工验收备案表;②竣工验收报告;③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⑥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4、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
35、最低保修期限
36、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①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③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37、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