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33网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授课老师陈印老师考题突击卷A单项选择题涉及的核心知识点整理而成的56个题点关键句。以下为上半部分内容:
1、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2、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8、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1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4、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5、对“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16、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17、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8、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转包。
19、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20、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
2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
26、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28、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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