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1、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3)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 ,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022】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形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是( )。
A.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的
B.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
C.2年内累计发生2次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D.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