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1、延期开工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22】根据《建筑法》,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内,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5天
B.2月
C.1月
D.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