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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法规新增考点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25-02-09 00:00:00
导读:本文为202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新增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每年新增或者变动点均有可能会考!建议大家收藏学习,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新增考点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事故调查主体

(1)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2)各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6)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2)事故调查要求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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