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2:工资支付保障
1、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福利待遇等。
2、工资支付保障
应支付工资:
(1)假期工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2)合同解除工资保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非因劳动者原因工资保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4)参加社会活动工资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加班工资:①工作日加班:不低于 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工作又不安排补休:不低于 200%的工资 报酬;③法定休假日: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 额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 3%,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 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0.5%。
(2)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3)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 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4、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期限 3 年)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 社会影响的
2)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 联合惩戒名单满 6 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3)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 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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