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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11)

来源:233网校 2007年3月22日

16. 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直接法律后果是(   )。
A.解除合同                 B.终止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               D.恢复履行合同
17.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2003年10月20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10月上旬,甲渐渐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经不具备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形,甲于10月20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支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8.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发货。当合同的履行期限届至,甲因担心收不到货而未付款,于是乙在发货期限届至时也未发货。此时,乙行使的权利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19.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约定为前提
B.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C.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D.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B.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不因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C.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D.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1. 执行政府定价的购销合同,其价格的确定规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B.逾期交货,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C.按期付款,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按期交货,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22.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变更 
B.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负担
C.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为前提
D.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3. 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如发现合同条款空缺,致使合同难以履行,则对于合同有关内容的确定方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应当先协议补充
B.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
C.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D.当事人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
24. 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如发现合同条款空缺,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关于协议补充,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对于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
B.对于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C.对于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适用协议补充
D.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25.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
A.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D.由债权人选择确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
26. 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中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B.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由双方共同负担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27. 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中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履行
B.价款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28.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交付其他标的的,在接受标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D.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合同签订地履行
答案:
1.C; 2.B; 3.B; 4.D; 5.B;
6.C; 7.C; 8.C; 9.C; 10.B;
11.D; 12.D; 13.D; 14.C; 15.B;
16.C; 17.A; 18.B; 19.C; 20.D;
21.B; 22.D; 23.A; 24.C; 25.B;
26.A; 27.B; 28.B。 

[解析]
5.答案B: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条规定了代位权有行使问题,据此,选项A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错误,选项C错误在于“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选项D的错误在于“由第三人负担”,显然,只有选项B正确。
18答案B: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显然,本题目的情形属于第67条的规定,即乙行使的权利是后履行抗辩权,所以,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6条、第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
20.答案D: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问题,据此,第三人作为履行辅助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尤其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选项A、B、C均为正确;而对于选项D,既然,第三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当然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第三人,D项错误。
23.答案A: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显然,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如发现合同条款空缺,则对于合同有关内容的确定方法,首先是当事人协议补充,其次才是考虑有关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不能直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更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因此,选项B、C、D明显错误,而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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