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高频考点汇总 上篇(第一~第四节)
考点一、法的形式
考点二、只能制定法律的10个事项
一 | 国家主权 |
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
三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四 | 犯罪和刑罚 |
五 | 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 |
六 | 税种、税率、税收征管 |
七 | 征收非国有财产 |
八 | 民事基本制度 |
九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 |
十 | 诉讼和仲裁 |
考点三、法的效力层级
考点四、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4个特点
1 | 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
2 |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
3 | 主要是财产关系 |
4 |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
考点五、法人应当具备的4个条件
条件一 | 依法成立 |
条件二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经费 |
条件三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条件四 | 有法定代表人 |
考点六、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 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
非营利法人 |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
特别法人 |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考点七、代理的4个法律特征
特征一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特征二 |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特征三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特征四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考点八、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 1、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4、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定代理 |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
考点九、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三类人员
一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 |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
三 |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考点十、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的五种情形
一 |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
二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
三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四 |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
五 |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考点十一、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委托关系 |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 |
合同关系 |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 |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经被代理人同意者追认的,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情况紧急,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 |
考点十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
表见代理 | 1、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有效) 2、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可追偿) |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后果由本人承担 |
考点十三、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
相对人故意行为 |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违法代理行为 |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考点十四、物权的种类
考点十五、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 | 城市市区的土地 |
农民集体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考点十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
设立 | 1、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2、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工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3、自登记时设立。 4、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 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申请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考点十七、地役权
概念 |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
设立 | 1、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的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3、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变动 | 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考点十八、物权
不动产物权 |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动产物权 |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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