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考点汇总
一、近5年分值分布
二、本章考点总结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考点一、施工许可证申领主体
建设单位 → 开工前 →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7日发证。
考点二、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
2 |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考点三、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 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②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 ③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备案 |
抢险救灾等工程 | ①抢险救灾 ②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③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 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
考点四、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有人、有钱、有地、有证)
1、法定批准条件
1 | 已依法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 |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 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
5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6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 | 建设资金已落实 |
8 | 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具体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 应招标的没有招标或应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①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②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消防设计审核。 ③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④其他建设工程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
考点五、规划许可证
考点六、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符合条件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文件不全或失效的 |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间顺延 |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考点七、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考点八、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 | 内容 |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 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 对申请建筑、市政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发布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 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 |
考点九、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资质序列 |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①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②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③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④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 |
考点十、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
部门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日期 |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即为受理。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查结果。 |
考点十一、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申请 | ①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②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
使用与延续 | ①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②有效期:5年。 ③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 ④资质许可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 |
变更 | ①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在资质证书变更15日内,报国务院住建部门备案。 ②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③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考点十二、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违法】
1 | 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2 | 串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4 | 转包或违法分包 |
5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6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 |
7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
8 | 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
9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1 |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考点十三、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类型 | 规定 |
撤回 | 1)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机关过错】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应予以撤销。【企业过错】 |
注销 |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考点十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由外商建筑业企业承包 | 1)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
经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 外资 ≥ 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50%,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项目。 |
经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 |
考点十五、承揽工程的3个禁止
考点十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资质违法 | 1)隐瞒、弄虚作假: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警告并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点十七、建造师的注册
初始注册 | 1)注册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
延续注册 | 1)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2)国务院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
变更注册 | 1)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国务院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
不予注册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注销注册 |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考点十八、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及执业岗位
考点十九、建造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
挂证 |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考点二十、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为 | 法律责任 |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 | 终身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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