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考点合集 下篇
一、近5年分值分布
二、本章考点汇总【考点16~考点29】
考点十六、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处理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考点十七、建设工程发承包的基本规定
承包制度 | 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等制度。 |
工程发包 | (1)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工程承包 |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考点十八、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 | 1)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2)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 |
施工总承包 | 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 |
考点十九、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 | 1)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 2)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1)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2)工程总承包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3)合同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
考点二十、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资质 | 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 |
分包 规定 | 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2)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3)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4)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给其他单位。 5)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6)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
考点二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 | 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
分包单位 |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 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考点二十二、分包的规定
分类 |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
范围 | 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方式 | 1)合同中规定; 2)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
禁止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
考点二十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界定
转包 | 存在下列情形之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中有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
挂靠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在上述认定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
违法分包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考点二十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基本信息 | 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
优良信用信息 | 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
不良信用信息 | 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
考点二十五、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1)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
考点二十六、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时限
考点二十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内容和范围
范围 |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
内容 |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取消投标资格;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7)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9)暂停项目的审查批准。 |
考点二十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4种情形
1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2 |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3 |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4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考点二十九、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信用评价主体 |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
信用评价包括 | 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
信用评价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 |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 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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