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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一建法规高频考点透析:工期的规定及工程价款支付

作者:233网校-null 2021-02-15 02:42:00
导读:“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这一节历年考核分值高达7分,且其中的很多知识点与实务科目联系密切,需要着重复习。本文为“工期的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及赔偿损失”考点学霸笔记。

“工期的规定、工程价款支付及赔偿损失”考点学霸笔记

一、历年分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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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文重点掌握内容

(1)工期的规定

(2)工程价款的支付


三、“工期的规定、工程价款支付及赔偿损失”六大考点汇总+习题精练

考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14、2015二级】

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考点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考点三、建设工程工期的规定

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顺延

1)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竣工日期

【2018/2019】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四、工程价款的支付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付款时间

【2018/2020】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曰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的处理

【2019二级】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优先受偿权

【2019/2020】

1)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工程质量合格未竣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习题1:【2018】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所有工程款。2017年9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直到2017年9月20日施工企业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之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18年5月1日,施工企业将建设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为(    )。

A.2017年9月21日    

B.2017年11月21日   

C.2018年5月2日   

D.2017年11月2日

233网校答案: D
233网校解析:有约定按约定。

习题2:【20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B.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C.承包人已经提交工验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D.建设工程未经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完工日期为竣工日期

E.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33网校答案: BCE

233网校解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习题3【20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的是( )。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竣工结算完成之日

233网校答案: C

 习题4【20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

D.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放弃

233网校答案: CD

233网校解析:选项A错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错误,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选项CD正确,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选项E错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五、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概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范围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指预期取得的利益,是指利润而非营业额。

约定赔偿损失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当减少

防止损失扩大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018】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习题5【2018】某工程施工中某水泥厂为施工企业供应水泥,延迟交货一周,延迟交货导致施工企业每天损失0.4万元,第一天晚上施工企业为减少损失,采取紧急措施共花费1万元,使剩余6天共损失0.7万元。则水泥厂因违约应向施工企业赔偿的损失为(   )。

A.1.1万元              

B.1.7万元     

C.2.1万元                

D.2.8万元

233网校答案: C
233网校解析: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0.4+1+0.7=2.1万元。

考点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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