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24个重要数字型考点串联汇总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权 | 20年 |
实用新型专利权 | 10年 |
外观设计专利权 | 10年 |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6、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8、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1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记忆口诀:131)
1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符合条件的申请 |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 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
不符合条件的 |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1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6、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7、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8、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资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9、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0、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2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2、对有“挂证”等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清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2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4、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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