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020年历年考题分值分布
考点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共计(7)条。 |
组织专家论证 |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记忆口诀:深地大】【2020年】 |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 | 1、编制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
2、签字盖章 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017】 | |
3、论证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2017】 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
实施 | (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2)建设单位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3)监测单位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4)验收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
【2017年】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A.建设单位
B.总承包单位
C.设计单位
D.分包单位
考点二: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项目 | 内容 |
安全警示标志 |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施工措施 | 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安全卫生要求 |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2017】 |
安全防护措施 | 4、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安全管理 | 5、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6、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2017】 |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项目 | 内容 |
原则 |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提取管理
| (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2018】 建筑/水利:【 2.0%】;公路/市政:【1.5%】。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5)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
使用管理 | 1、使用(用在保证安全上)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岀; (9)其他。 2、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2017】 |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项目 | 内容 |
人员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原则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
安装 改造 修理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使用 |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安拆 使用 管理 |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2019】 |
【2017年】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板房,应当具有( )。
A.销售许可证
B.安装许可证
C.产品合格证
D.安全许可证
【2018年】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无差别
B.施工企业提取的的安全费用不列入工程造价
C.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D.施工企业不得提高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参考解析:
(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建筑/水利:【 2.0%】;公路/市政:【1.5%】。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考点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项目 | 措施 |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2014】 |
【2014年】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并且至少每( )组织一次演练。
A.一季度
B.半年
C.—年
D.两年
考点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项目 | 内容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视同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上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认定的程序 |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举证责任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 内容 |
治疗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停工留薪期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其他规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4) 、(5)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四)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项目 | 规定 |
支付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
范围 |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期限 |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2019】。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2018】 |
保险金额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
投保 |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
【2015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有( )。
A.李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企业工作,旧伤复发
B.张某患病后,精神抑郁,酗酒过度需要进行治疗
C.杨某在开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杨某对此负次要责任
D.陈某在工作场所与上司产生摩擦,一怒之下,拿剪刀将自己的胸脯刺伤
E.牛某因失恋,上班时间爬到公司楼顶跳楼自杀
参考解析: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上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报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职工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该两个单位共同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B.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C.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D.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参考解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4) 、(5)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018年】关于建筑意外建筑伤害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
B.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验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C.保险期间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验责任自行终止
D.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不得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E.工程项目中有分包项目,由分包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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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班级 | 免费试听 |
基础阶段 (覆盖90%以上考点) | (1)零基础入门班:分析入门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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