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建《法规》:5-6章36个数字型考点串联汇总(续)
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间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间段。
昼间 | 70db(A) | 6:00至22:00 |
夜间 | 55db(A) | 22:00至次日6:00 |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 | 不小于2.5m |
一般路段 | 不小于1.8m |
5、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 | 达到30% |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 | 大于40% |
碎石类、土方类建筑垃圾 | 大于50% |
6、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7、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8、临时用地指标: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9、《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3年。
(2)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3)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小总结
有效期 | 3年 |
延期 | 期满前3个月;3年 |
变更 | 变更后10日内 |
11、建筑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未骗成) | 1年内不得 |
欺骗、贿赂(骗成) | 3年内不得 |
12、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的要求:
总承包 | 特级≥6 | 一级≥4 | 二级及以下≧3 |
专业承包 | --- | 一级≥3 | 二级及以下≧2 |
施工劳务 | ≧2 | ||
分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 ≧2 |
13、总承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的要求:
14、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的要求:
1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1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7、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8、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1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执行 | 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情节严重 | 5年内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终身 |
20、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1、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 (含1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1年以内 | 费用总额的50% |
1年以上的 (含1年) | 费用总额的30% |
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3、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8、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9、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30、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小总结
报告 | (1)现场人员-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立即) (2)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1h内) |
补报 | 30日内(交通、火灾30日内) |
调查报告提交 | 60日内 |
调查报告审批 | 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 特别重大事故(30日) |
3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6、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小总结:本书关于备案的基本上都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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