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章数字型考点】-助记高清思维导图
二、21个重要数字型考点汇总
1、必须招标的范围
项目范围 | 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 (1)施工≥400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 (4)同一项目合并进行的多项采购,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
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9、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有异议的小总结】
类型 | 提出时间 | 答复 |
招标文件有异议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3日内(暂停招标) |
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 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 3日内(暂停招标) |
评标结果有异议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3日内(暂停招标) |
1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7、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8、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9、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小总结】
基本信息 | 长期公开 |
优良信息 | 3年 |
不良信息 | 6个月至3年;对整改实效,可缩短公布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 |
20、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1、《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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