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建《法规》黄金A、B卷,共计200道题,是刘丹老师结合历年的考试特点精挑细选出来的,含金量极高,且其中有不少题目是2021年新增变动的考点,行话说的好,新增变动点即是当年的考题热点,务必重点把握。
另外,做题时我们不仅要掌握题目的考点,还要知道它的延伸知识点
考点1: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表现形式 | 签署 |
宪法 | 全国人大 | --- | --- |
法律 | 全国人大 | 法 |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 |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
地方性法规 | 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地名+条例 |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行政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 |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 )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 犯罪和刑罚;
(5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 )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 ) 民事基本制度;
(9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考点2:法的效力层级(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 | 新法与旧法不一致 | 按新的 |
特别法与一般法不一致 | 按特别 | |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不一致 | 谁制定谁裁决 | |
不同机关制定 |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 | 国务院裁决 |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 | ||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考点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
法律后果 |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
注意事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非法人。
考点4:地役权
定义 |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同时转移) |
相关规定 | (1)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5)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考点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 | (1)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动产物权 |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物权保护 | (1)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 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的 → 返还原物 (3)妨害或者可能妨害 →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造成毁损的 →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考点6:债
债的概念 | (1)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债的内容 | (1)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2)债权相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
侵权 | (1)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2)《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无因管理 | 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学雷锋)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施工合同债 | 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
考点7: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考点8:知识产权有关期限的规定
类型 | 内容 | 期限 | 起点 |
专利权 | 发明创造 |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 申请日 |
商标权 | 注册商标 | 10年 | 核准注册日 |
著作权 |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计算机软件 | 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 作品完成日 |
考点9: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种类 | 保护范围 | 诉前保护 |
发明 实用新型 |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 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外观设计 |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考点10:保证的基本规定
保证方式 | 有约依约,无约一般 |
保证人资格 | 国家机关( 国际贷款转贷除外)、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担保范围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保证期间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考点11: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以上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不得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2:留置
含义 |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对象 | 仅限于动产 |
期限 |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
考点13:建设工程保险考点
(一)合同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财产保险合同 |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
保险期限 |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2)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
(三)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期限 | (1)起始、终止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3)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
考点14:免征或减证个人所得税
(1)免征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③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考点15: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零。
考点16:城市维护建设税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考点17:契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人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2、契税税率为3% ~ 5%,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3、免征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考点18: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死亡1人↑或 重伤3人↑或 经济损失100万↑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违章冒险,强令违章) |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劳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 |
考点19:施工许可证审批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1)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划拨土地 (先有证再拨地)
出让土地:签订出让合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先签合同再办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考点20: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类型 | 开工 | 延期 | 停工报告 | 复工 |
施工许可证 | 3个月内 | 可延期2次, 每次不超过3个月 | 停工1个月内报告 | 停工<1年,报告后复工 停工≥1年,核验后复工 |
开工报告 | 6个月内 | 不予延期 | 不予延期 | 停工超过6个月的,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
考点21: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
撤回 | (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关键词:合法取得后,不再符合 |
撤销 |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关键词:非法取得 |
考点22: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1)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2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考点24:建造师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 |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延续注册
| 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
变更注册 | (1)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考点25: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范围 | 规模标准 | |
(1)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 施工≥400万元;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200万; 勘察、设计、监理≥100万。 |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备注:(1)“范围+规模”二者同时满足才需要招标 (2)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中的“部分”指的是: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考点26: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 (1)概念: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要求: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3)范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1)概念: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要求: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范围: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二)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条件 |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
第一阶段 | 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
第二阶段 |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
考点27: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属于相互串通投标 |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考点28:投标保证金
数额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
有效期 |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限制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类型 |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
方式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提交 |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退还 | (1)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考点29: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考点30: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范围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分包的认可
|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
分包单位 不得再分包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转包 | (1)-(9)条要掌握 |
违法分包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分包责任 | 我国有关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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