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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未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6、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作品归属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
自然人 |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
合作作品 | 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
7、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
8、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9、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10、纳税人规定
纳税人 | 要点 |
居民个人 |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累计满183天 |
非居民个人 | 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
1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4、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类型 | 施工许可证 | 开工报告 |
开工 | 3个月内 | 6个月内 |
延期 | 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 - |
停工报告 | 停工1个月内报告 | 向批准机关报告 |
复工 | 报告发证机关后复工;停工满1年,核验后复工 | 停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
15、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 13 个类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 18 个类型。
1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7、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8、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9、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 |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20、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2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2、申请人(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2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4、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合同类型 | 规模标准 |
施工单项合同 | 400万元以上 |
采购单项合同 | 200万元以上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 100万元以上 |
2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8、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9、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3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5、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6、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8、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39、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0、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4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应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45、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6、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9、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
50、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52、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3、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5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55、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56、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毎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57、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58、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一般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9、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0、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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