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建《法规》黄金A、B卷,共计200道题,是刘丹老师结合历年的考试特点精挑细选出来的,含金量极高,且其中有不少题目是2021年新增变动的考点,行话说的好,新增变动点即是当年的考题热点,务必重点把握。
另外,做题时我们不仅要掌握题目的考点,还要知道它的延伸知识点。
考点1:代理的法律特征与法律关系
法律特征 |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两个法律关系 | 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
二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 |
实施代理行为 |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考点2: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城属于国家所有。
(3)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4)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考点3: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 | 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
侵权 | (1)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无因管理 | 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学雷锋)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不当得利 | 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考点4: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应纳税所得额
|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人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人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人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
考点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方式 |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
考点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考点7: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 (1)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3)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 | (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对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不免除总包对全部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5)分包应服丛总包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导致事故的,分包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包的安全责任 (6)总包依据合同对质量、安全、工期全面负责 (7)保修期内总包依法或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总包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
考点8:无效合同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主要情形 |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
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 |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考点9: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类型
| 1、租期 (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1)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权利义务 | 1、出租人的义务 主要义务是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2、承租人的义务 (1)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考点10: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11: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般规定 |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
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分包单位安全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考点12:工伤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考点13、安全费用
(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建筑/水利 2.0%;公路/市政1.5%)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5)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考点14:应急预案的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考点15: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遵守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等。
考点16:《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考点17: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质量检测机构 |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
质量检测业务 |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 | 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 | 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的处理 |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检测人员 |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检测机构 | (1)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考点18: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 | 内容 |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 |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 勘察、设计单位项自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通常也把设计交底叫做技术交底 |
考点19:返修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考点20: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考点21:证据的种类(8种),证明力依次降低
证据类型 | 证据 |
客观评价 | 鉴定意见 |
客观证据
| (1)勘验笔录 (2)书证 (3)物证 ①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 ②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
客观证据
| (1)视听资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021新增】 (2)电子数据 |
别人的证言 | 证人证言 (1)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自己的证言 | (1)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举证证明 (2)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考点22:仲裁协议的规定
形式 | 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无效 |
内容 |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
效力
|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考点23:调解的规定
人民调解 |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行政调解 |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仲裁调解 |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法院调解 |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
考点24: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原则) (1)被告是公民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是法人或组织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3)特殊情况处理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
特殊地域管辖
| 1、合同协议纠纷管辖 内涵对于合同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五选一(1)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非实际履行地)(3)合同签订地(4)原告住所地(5)标的物所在地2、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1)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送钱上门) (2)支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货物要自提)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
专属管辖
| 1、是排他性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动产所在地界定,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博记载的所在地;未登记: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协议管辖 | 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 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25:争议评审制度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约定的争议评审机制,评审组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发包方可以拒绝执行评审组的意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考点26:行政强制措施
措施种类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 |
执行方式
|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 |
考点27: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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