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范围 | 规模标准 | |
(1)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 施工≥400万元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200万 勘察、设计、监理≥100万 |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的,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1)“范围+规模”二者同时满足才必须招标 (2)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中的“部分”指的是: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考点2: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不适宜进行招标 |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使用农民工 |
不进行招标 |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考点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邀请招标 | 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招标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范围: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考点4:两阶段招标
招标条件 |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
第一阶段 | 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
第二阶段 | 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
考点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发布媒介”发布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免费) |
考点6:招标基本程序
项目审批手续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编制招标文件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 | |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在申请文件截止2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答复) |
开标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
评标 |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5)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澄清和说明的,应当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标 签订合同 |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招投标重要时间小总结
发出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日前 |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订立书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
考点7: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5) | 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6)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
考点8:投标人和投标文件
投标人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投标文件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否则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考点9:投标保证金
数额 |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
有效期 |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类型 |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
方式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提交 |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退还 |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考点10: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属于相互串通 |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视为相互串通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考点11:联合体投标
适用项目 |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
资质 |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责任 |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投标细则 |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3)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考点12: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 候选人 |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确定中标人 |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中标通知书 |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考点13: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投诉规定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
投诉处理规定 | (1)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考点14: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项目发包和承包
| (1)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3)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 | (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对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不免除总包对全部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5)分包应服丛总包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导致事故的,分包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包的安全责任 (6)总包依据合同对质量、安全、工期全面负责 (7)保修期内总包依法或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总包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
考点15: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范围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分包单位的 条件与认可
|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
不得再分包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转包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贵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违法分包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考点1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分类 | 内容 |
基本信息 | 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
优良信用信息 | 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信息 |
不良信用信息 | 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
考点17: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 在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考点1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公布时限 | (1)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2)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3)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 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
公布范围 |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
公告变更 | (1)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2)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3)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公布 (4)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
奖惩机制 |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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