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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图理清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作者:233网校-一一 2021-11-06 08:00:02
导读:路边捡钱有没有构成债权,要不要归还?见义勇为受伤能否请求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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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png

二、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png

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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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真题回顾

【2021年真题】关于建设工程债的说法,说法正确的是()。

A.设计合同债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B.在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取得材料设备的债权人只能是施工企业

C.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施工企业是债权人,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D.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在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取得材料设备的债权人可以是施工企业也可以是建设单位,选项B错误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价款,则相反。选项C、D错误。

【2021年真题】某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种债的产生依据是()。

A.合同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侵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2021年真题】根据《民法典》,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不得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情形有()。

A.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

B.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尚存在的

C.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D.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E.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参考答案:CDE
参考解析:《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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