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
1、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二)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1、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2、如果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
三、一级建造师的执业岗位范围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四、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五、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挂证”认定
(1)注册单位与实际单位不符
(2)买卖租借证书
2、6类情形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六、真题回顾
【2021】根据《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下列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挂证”的是()。
A.在某造价咨询公司注册并实际工作,但由某商贸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军队专业人员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人员
C.某大学所属监理单位聘用的该校在职教师,社会保险由该大学缴纳的
D.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2019】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修改注册建造师已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只能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修改
B.注册建造师享有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权利
C.注册建造师可以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D.高校教师可以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018】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属于注册建造师不得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是()。
A.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的
B.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C.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D.合同约定的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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