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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工期、价款、赔偿损失的规定

作者:233网校-一一 2022-01-31 06:00:02
导读:本文围绕建设工程3个方面展开:工期、价款、赔偿损失,历年考频较高,建议各位考生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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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建设工程工期

(一)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情形

开工日期

一般情况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

情形

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20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的是()。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竣工结算完成之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面顺序执行),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A选项错误。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B、D选项错误。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C选项正确。

【202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开工日期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C.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D.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E.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A选项正确。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B选项错误。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C选项正确。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D选项正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E选项错误。

知识点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工程垫资的处理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包括装修工程,但发包人不是建筑所有权人除外)

(2)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知识点三、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2018】某工程施工中某水泥厂为施工企业供应水泥,延迟交货一周,延迟交货导致施工企业每天损失0.4万元,第一天晚上施工企业为减少损失,采取紧急措施共花费1万元,使剩余6天共损失0.7万元。则水泥厂因违约应向施工企业赔偿的损失为()。

A.1.1万元

B.1.7万元

C.2.1万元

D.2.8万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天晚上开始采取了措施,因此需要考虑第一天的已经发生的损失0.4W,另外包括采取紧急措施花费的1万元,剩余6天的损失共0.7万元,故总共赔偿额为0.4+1+0.7=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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