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6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
考点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2.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行政处罚的决定:
(1)简易程序:
A.适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200 元以下、对法人等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
B.程序:可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C.拒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2)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处罚案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决定
考点二: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2.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A.由法律设定
B.未制定法律,且属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设定(但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除外)
c.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d.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3、其他:
(1)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3)行政机关强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习题练习】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刘丹老师2024年《法规》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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