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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8日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4个方面: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4.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7.预警预防行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8.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10.事故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时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报告的内容,其中: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11.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12.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考题2007)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
  (2)专家咨询队伍
  (3)应急管理队伍
  13.宣传、培训和演练。
  14.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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