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施工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对投标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2.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3.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工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
4.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5.禁止转包。
6.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7.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8.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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