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对转包、分包的限制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禁止转包,是因为转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压价转包,层层扒皮,使最终用于工程的费用大大减少以至于影响工程质量或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转包也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合法的分包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是许可的。法律、法规对转包、分包的限制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67条等。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在投标时提出分包,也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分包。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部分工程可以分包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准备分包或不准备分包该工程。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禁止分包时,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的方案。
二、承包单位分包的管理职责
承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2.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其中,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3.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5.除项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6.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7.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8.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9.禁止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10.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11.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设备租赁或材料委托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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