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工程分包单位的将工程再次分包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明令禁止的。
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分包单位(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或劳务作业的企业或组织。分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5.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分包人应当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7.禁止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8.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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