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公众利益免受损害,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十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往往分为若干标段,多个承包人在同一时段和相邻场地进行施工时,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设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别是先进点的主要承包人更应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当发生矛盾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可能有:
1.场内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网的使用。
3.住宿和办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产系统等临时设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临时性调剂借用。
7.施工设备的临时性租用。
8.储存仓库的临时性租用。
9.现场试验设备的调剂借用。
10.其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免费提供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
十三、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十四、完工清场和撤离
在颁发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场地上的多余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废弃物等,并撤离多余的施工人员,但应保留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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