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2.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4.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5.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
6.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1)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2)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3)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
7.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
8.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9.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要求。
10.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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