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安全与卫生”规定摘录自《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共24条。内容涉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原则、警示性标志、爆破安全警戒、爆破器材保管及运输、爆破器材仓库、施工用电、施工人员安全以及卫生要求等。需掌握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
(一)处理伤亡事故的原则与要求
SD 267—88第一篇第0.0.9条规定:
0.0.9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本条的重点是“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二)警示性标志的要求
SD 267—88第二篇第l.0.4条和l.0.5条规定:
1.0.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明显标志。
1.0.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三)爆破安全警戒的要求
(四)施工用电的安全要求
(五)施工人员安全的规定
(六)拆除工作的安全要求
(七)机电安装、运行管理安全的要求
(八)施工防火安全的要求
SD 267—88第二篇第6.2.2条规定:
6.2.2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l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九)爆破器材保管的要求
(十)运输爆破器材的要求
二、卫生
(一)作业场所的卫生要求
(二)保护地下水源的卫生要求
(三)特殊工种的人员定期身体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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