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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
山丘区水库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2)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3)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m。
平原区水库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2)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3)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