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质量计划的验证:
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具有资质的质检人员进行内部质量审核,且验证质量计划的实施效果,当项目控制中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提出解决措施;
2)对重复出现的不合格质量问题,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责任,并应依据验证评价的结果进行处罚。
5、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组织收集、整理质量记录。
6、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
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8、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9、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备案文件主要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备案机关认可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存备案机关存档,其中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验收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履行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情况;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对勘察、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及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设计负责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8)市政基础设计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
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
3、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因素应包括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
4、承包方应对工程施工项目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方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应由分包方向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对分包方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应接受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5、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实行样板制和首段验收制。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6、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
7、分项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认可。
8、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1)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2)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3)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9、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分为:
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3)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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