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法规、规范
431000相关法律法规 P276 (本部分占分值5~10分,以选择和案例形式出题)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城市供水、排水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筑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3)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5)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6)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绿化条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计图纸已落实;
②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③施工单位已确定;
④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已落实;
⑤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