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热点关注:2015年各省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 233网校考后公布考试真题及答案
备考资料:2015年一建每日一练 章节习题 历年真题 最新模拟试卷 高频考点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