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评价表
2.设备管理
(1)工程项目要严格设备进场验收工作:
1)中小型机械设备由施工员会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共同验收;
2)大型设备、成套设备在项目部自检自查基础上报请企业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验收;
3)塔式或门式起重机、电动吊篮、垂直提升架等重点设备应组织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检查技术文件包括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说明书、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产品鉴定及合格证书、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建立机械设备档案。
(2)项目部应根据现场条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出租单位应派驻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
(3)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且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
(4)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作业,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作业。
(5)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回检查,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3.基坑监测的基本要求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须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方能实施。
4.沉入桩的吊运、堆放
(1)钢桩吊装应由具有吊装施工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主持。吊装作业必须由信号工指挥。
(2)预制混凝土桩起吊时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应不小于设计强度的75%。
(3)桩的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
(4)桩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混凝土桩支点应与吊点在一条竖直线上,堆放时应上下对准,堆放层数不宜超过4层。钢桩堆放支点应布置合理,防止变形,并应采取防滚动措施,堆放层数不得超过3层。
5.桥梁拆除施工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d,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桥梁、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桥梁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将工程分为A、B、C、D四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
7.隧道开挖施工的注意事项
(1)在城市进行爆破施工,必须事先编制爆破方案,并由专业人员操作,报城市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2)隧道开挖应连续进行,每次开挖长度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土质情况确定。严格控制超挖量。停止开挖时,对不稳定的围岩应采取临时封堵或支护措施。
(3)同一隧道内相对开挖(非爆破方法)的两开挖面距离为2倍洞跨且不小于10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并保持开挖面稳定。
(4)两条平行隧道(含导洞)相距小于1倍洞跨时,其开挖面前后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
(5)隧道内应加强通风,在有瓦斯的隧道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
8.混凝土桩制作
(1)预制构件的吊环位置及其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300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替。
(2)钢筋码放应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码放时,应采取防止锈蚀和污染的措施,不得损坏标牌;整捆码垛高度不宜超过2m,散捆码垛高度不宜超过112m。
(3)加工成型的钢筋笼、钢筋网和钢筋骨架等应水平放置。码放高度不得超过2m,码放层数不宜超过3层。
9.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1)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各种防护设施。
(2)工业卫生技术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设施以及通风工程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指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现场卫生所必需的房屋和设施,包括淋浴室、更衣室、消毒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教材、图书、仪器,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场所、设施。
10.施工现场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1)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和采光、照明设施。
(2)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而设置的除尘设备和消毒设施。
(3)防治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降温设施。
(4)为职业卫生而设置的对原材料和加工材料消毒的设施。
(5)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及振动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