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学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宜作为保证人。如此以来,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读
精读需要大量的时间,考生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谓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并已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考生们在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重点内容就可以。只有对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可以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时间。
第三节 冲 刺
冲刺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听课和做题。
一、听课
前文中已经对听课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但是,这里所说的听课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听课,前面的听课具有基础性质的听课,而这里听课则具有冲刺性质。
1.听课的必要性
(1)有利于将知识整体化
知识都是互相关联的,熟悉一个知识点也有利于对另一个知识点的掌握。
例如,《民法通则》中谈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考生是需要掌握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合同法》中也谈到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仔细阅读相关解释后会发现,这两部分的要件其实是同一个说法。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签订合同本身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自然就要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这就属于知识点相关联的地方,复习的时候注意到这一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2)有利于强化知识点
考试之前,由授课教师对整本书作一下归纳总结,将相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起来非常有助于巩固前面学习的成果,对随后的考试无疑会有很大的帮助。
2.如何听课
听课与前面谈到的听课是有差别的。此时的听课应该是有针对性地听课。因为考生在前面的学习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疑问存在。听课之前,将这些问题整理一下,带着问题去听课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此时的授课的时间一般都会很短,《法规》这门应该以1天为宜,因为它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如果你选择的辅导班将法规这门课安排了半天的时间的话,就要注意不必跟着教师的思路在书上去寻找,那样容易由于查找而跟不上教师的思路。所以,此时最好是集中精力去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