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测绘师、价格鉴证师3项考试将于本周末(9月16、17日)举行,全省共有8.2万考生参加考试。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考试氛围,多年来,我们同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一起做出了许多努力。总的来说,绝大多数考生都能做到认真备考、诚信参考,但也有少部分考生和非法助考机构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和牟取暴利,严重破坏了考试环境,损害了诚信考生的利益。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和答案、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列入刑法范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多地考试犯罪团伙被抓获,涉考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例一:江苏最大规模一建考试“作弊助考”案宣判 27人获刑
2015年9月16日,一级建造师考试开考前3天,南通市公安局抽调警力分赴湖北、山东、安徽等地统一开展抓捕行动,当场查扣了大量作弊器材和证据。经鉴定,现场收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国家秘密。2015年12月7日,27名犯罪嫌疑人落网。据了解,这是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侦办的最大规模“助考”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组织100余名考生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牟利,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其曾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二:云南某团伙组织人员考试作弊获刑1年
2016年10月16日,云南省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一高校将参与执业药师考试作弊的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抓获。经查,该作弊团伙以被告人朱某某及唐某某(在逃)为主,向考生出售作弊器材,收取巨额报酬,并对考生进行使用、逃避检查等方面的培训,在考试中向考生传送考试答案。
法庭审理认为,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各方情况,法庭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
案例三:三人全国会计考试期间组织作弊获刑
2016年9月10日,在上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崇明区考点,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使用类似于“计算机”形状的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同日晚及次日,包某、张某、陈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查,三人考前分工合作,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作弊工具对考生进行培训并收取高额费用。在考试中指使他人利用作弊设备将试题传送出考点,找专人作答后再传送给考生。7月5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案例四:公务员考试内外串通组织作弊15人获刑
2016年4月中旬,莫某纠集多人参与,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莫某将团伙成员分成五组,分别安排到湖南省衡阳考区的五个考点操控作弊设备。在23日举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时,莫某在监考人员汤某的掩护下,组织团伙成员实施作弊。案发后,经检测,此次衡阳考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共有20名考生的答卷雷同,且与枪手答案的相似度达到88.8%以上,可以认定抄袭了“枪手”答案。据了解,这是组织考试作弊入刑后,湖南法院审理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务员考试集体作弊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莫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日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系列的案例都在警示我们,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每位考生都能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依法诚信考试,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举起诚信的拳头,与我们一道坚决地同一切涉考违纪违规行为做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