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是一个露天加工场,场内进行立体多工种交叉作业,拥有大量的临时设施,经常变化的作业面,除了"产品"固定外,人、机、物都在流动,若不重视安全,则极易引发伤亡事故。本章就施工项目伤亡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予以阐述。
一、工伤事故概述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
工伤事故即因工伤亡事故,是因生产与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指出,企业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其中给了两个条件:一是生产区域,二是和生产有关。当前伤亡事故统计中除职工以外还应包括民工、临时工,及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教师、干部。上述人员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是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塔吊、架子、大模板倒塌而造成的事故也应在统计之列。
(二)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文件,按伤害程度和严重程度可划为以下七类:
(1)轻伤:凡职工受伤不属于重伤,而歇工一天或一天以上的事故,均作为轻伤事故处理。
(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 (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姆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一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部位伤害严重的:不在上述各点以内,经医师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备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审查确定。
(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负伤的事故,均为多人事故。
(4)急性中毒。
(5)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多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而不足十人的事故。
(7)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原因
系指直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原因,主要有: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器工具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刺割;
(10)高处坠落;
(11)坍塌;
(12)冒顶片帮;
(13)透水;
(14)放炮;
(15)火药爆炸;
(16)瓦斯爆炸;
(17)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总结分析我国建筑企业近年来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不难得出,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基本原因有两条: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据统计80%以上的伤亡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