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招投标当事人的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有些企业在招投标中无法做手脚,却在中标以后采取各种手段谋取利益,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腐败现象。
现象一: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业主却不知详情。
现象二:在图纸变更和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有些工程投标企业本着微利或无利价格投标,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采购行贿等手段围攻建设单位领导,在其附属工程上谋取直接发包,有意增加或缩小工程量、加大或减少材料用量,使附属工程的总价不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限额(如不超过原工程中标价的10%等)。即使是规模较大、采用了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且利润较多的工程,施工企业为了牟取利益最大化,也不放过这一些得利机会,想方设法地增项增量增添利润。因为工程的最终造价是以审计价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施工单位总是在采用的材料和工程量上做文章。
现象三:工程款支付不正常。有的工程中标后,双方签定的合同很严格,因为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时,将工程付款方面的约定作为重点内容来把关。在承建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不按原定工程进度付款,而要提前付款或加大付款数额。
现象四:竣工不验收或草率验收。有些业主对竣工工程不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有些业主认为验收是程序问题,将有关部门喊几家,走走看看,填填表格,酒足饭饱之后,发点纪念品就算大事告结了;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商定:业主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出资。
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成因,一方面是业主对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不到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检查不到位。
各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视为项目采购交易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既抓统一监管,又抓与项目建设管理相结合,不可“一招了之”。应针对招标采购后出现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不在位或随意更换、设计图纸随意变更、业主拖欠工程款和竣工验收敷衍了事等实际状况,对症下药,完善监管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既不错位、不越位,也不越俎代疱、包打天下,又能即时为业主提供对管理工程的监理人员、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及工程项目部人员的法规依据和常规要求,为配合建工、质监、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能又能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