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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近几年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在招投标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出看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

  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错误认为自己是一级政府,是理所当然的“法人代表”。所以,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如某市的全民水库和七一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区上个别领导无视国家规定,蓄意变更招标人,主观决断招投标事项。公然说“招标是区委说了算,”使招标主体错位。在预审组名单中,竟然把招标代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排斥在外,使得本应对招投标全权负责的代理机构人员却成了列席代表。在预审会上,当代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反复讲明国家对招投标有明确规定,严肃指出违反了程序时,该领导仍然我行我素,说:“列席就是列席,意见只能参考,民主还要集中”。迫使市级有关部门的参会人员退场,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因无法履行职责而被迫中止合同,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二)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一是标底编制不规范。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标底价大大降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地方上的困难似乎解决了,但造成了施工企业、监理、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恶性循环。

  二是编标人不符合要求。一些地方的业主出于各种原因,在标底的编制中,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也不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预先设框框,编套套,致使编制出来的标底无参考价值。如浓洄堤防工程就是如此,编制的一期工程的标底大大高出施工单位的平均值,而二期工程的标底又大大低于施工单位的平均值,很不规范。

  三是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标项目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代理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三)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些地方或单位,严重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存在:

  一是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有的地方不但自己确定预审资格条件,而且预审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全部同意报名、购标书、参加竞标,致使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清除投标队伍,引起索赔纠纷;

  三是排斥外地企业。有的地方实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人为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在预审前,就预定中标单位,其余的通通视为不合格,导致一些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排斥在外,不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反而中了标,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四)、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第一、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如某区的一堤防工程招投标,评委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无技术职称的党政领导人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区委书记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其余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区长全部是评委,人数超过评委的一半。

  在评标分组中,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成三个专业组评标。而是把商务组的评委安排到技术组,而资信组、商务组不安排专家评委参加评标,该区的区委书记说:“商务、资信是硬杠子,又简单,不需要安排专家”。而当有关人员把商务、资信分打出来后,该书记又要求专家评委签字认可。

  第二、《评标办法》不科学。在浓洄堤防工程评标中。按照区上制定的《评标办法》打出来的分值,在13家投标单位中就有12家基本分为0,只有一家独得12分。显然,这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评委违规评标。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投标人评分偏高。有的评委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

  (五)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第一、制度不完善。《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第二、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了,也是纠而不力,制约无效。

  第三、惩处不严。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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